时间:2025-08-03作者:admin浏览: 次
(以下简称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本机关编制了《枣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主要包括: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其动态调整;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包括: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您可以在枣庄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
各区(市)人民政府、基层村(居、社区)委员会,图书馆、档案馆、综合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提供纸质公报免费查阅,并在区(市)综合服务大厅设有免费取阅点。可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专栏()查阅数字化政府公报,专栏提供了公报查询、下载和打印等功能。
同时,在市档案馆(地址:枣庄市和谐路492号;查档电话:;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市图书馆(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23号;查档电话:;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市市民服务中心(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枣庄文体中心体育馆北侧;查档电话:;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等场所设置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查阅点。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以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电子信箱:zzsnyjbgs123(本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提交。)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指南附件下载打印。
本机关在枣庄市能源局办公室(901室)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枣庄市薛城区武夷山路1379号,枣庄市能源局办公室(收),邮政编码:277800;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1.申请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指引申请人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3.市能源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等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相应提出渠道。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正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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